
果壳活性炭将吸附柱设计为多个单柱并联的形式对糖液色度的标准有
果壳活性炭将吸附柱设计为多个单柱并联的形式对糖液色度的标准有什么意义?
在前面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果壳活性炭工艺要求的吸附柱中液相处理量应达到262.8m3的总值,该数值占吸附柱总容积的79%,所以,设计的吸附柱总容积应达到332.7m3的小值要求。每组吸附柱的单柱数量。将吸附柱设计为多个单柱并联的形式主要是基于经济性考虑的结果,但也有一些重要的技术原理包含于设计理念中。包括:
(1)并联的单柱数量越多,则果壳活性炭的性能越能更好地发挥,原因是将糖液分配至较多的吸附柱中进行逆流脱色处理能够使吸附过程更加趋近于“逆流吸附理论优工况”。
(2)并联的单柱数量越多,则每个吸附柱转换操作的频次也就越高。
(3)并联的单柱数量越多,固定投资成本也就越大。随着吸附柱数量的增加,单柱横截面积变小(总的横截面积是由空塔速度决定的),在保证总横截面积达到设定值的前提下,建造5个较大的吸附柱所需的费用显然要少于建造10个小型吸附柱的费用,原因是每个吸附柱均需设置一套单独的操作控制系统。
一般来说,果壳活性炭采用固定床吸附设计方案时不应将吸附器设计为单柱操作系统,因为单柱系统的活性炭利用率很差。当采取多个吸附柱方案时,刚进入吸附操作工况的吸附柱在初始运行阶段排出的产品糖液色度要比设定目标更小一些(质量更好),在它之前的、刚结束吸附工况的那个吸附柱中于后阶段排出的产品糖液色度则要比设定目标高一些(略呈不合格态);当采用单柱方案时,在每个操作循环的开始阶段排出的糖液色度将达不到标准要求(尽管采取混合/旁路操作等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这一问题的严重度),若产品糖液的色度超出果壳活性炭标准要求值较多时就必须停止吸附装置的运行、生产就被迫中止,此时若备有另一吸附柱就可以避免停产了。若选择的是双柱操作系统,可计算出所需的床层总横截面积和每个吸附柱的截面积(5.9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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