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性炭的形式检验与出厂检验规则方法
活性炭的形式检验与出厂检验规则方法
1 活性炭检验规则
1.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1.2 型式检验
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停产1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中的周期检验;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1.2.2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注:“√”为检验项目,“-”为免检验项目。
1.2.3 组批
1.2.3.1 给批规则
在同一制造厂,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组成批量。
1.2.3.2 批量
每批产品的质量为5t。
1.2.4 抽样
1.2.4.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3。
表3 取样包装件数的确定(型式检验)
1.2.4.2 抽样方法
用清洁无锈的取样针(见图1)顺着包装件中的对角方向插入向其深度四分之三处,抽取样品。
1.2.4.3 样品要求
1.2.4.4 每包装所抽取的样品不少于200g。将每包装抽取的样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取500g装入清洁干燥的密闭容器中,进行检验,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批号、抽样日期。
1.2.5 判定规则
1.2.5.1 检验结果中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1.2.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二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表3的规定重新抽取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检验,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1.3 出厂检验
1.3.1 质量保证
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每一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规定的质量合格证。
1.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1.3.3 组批
1.3.3.1 组批规则
按4.2.3.1执行。
1.3.3.2 批量
每批产品的质量为5t。经供需双方商定,批量也可多于或少于本标准的规定。
1.3.4 抽样
1.3.4.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4。
1.3.4.2 抽样方法
1.3.4.3 按4.2.3.2执行。
1.3.4.4 样品要求
每包装件所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200g。将每包装件抽取的样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取两份500g,各装入清洁干燥的密闭容器中,一份进行检验,另一份留存备检,样品的保贮期为1年。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型号、批号、抽样日期。
1.3.5 判定规则
1.3.5.1 除重新抽取的样品数量按表4外,其他内容按4.2.5执行。
1.3.5.2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有异议时,由仲裁方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4.3.5.1规则进行仲裁检验和判定。
2 检验方法
2.1 外观检验:目视法。
2.2 孔容积的测定:按GB/T 7702.20。
2.3 比表面积的测定: 按GB/T 7702.21。
2.4 穿透硫容量的测定:按GB/T 7702.22。
2.5 pH值的测定:按GB/T 7702.16。
2.6 水分的测定:按GB/T 7702.1。
2.7 强度的测定:按GB/T 7702.3。
2.8 饱和硫容量的测定:按GB/T 7702.14。
2.9 装填密度的测定:按GB/T 7702.4。
2.10 粒度的测定:按GB/T 7702.2。
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1 标志
3.1.1 产品包装件外表面上标有产品标准编号、产品型号及名称,商标、级别、批号、奖惩、生产日期、制造厂名及防潮标志。
3.1.2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包装件上应有采标标志。
3.2 包装
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铁桶、木桶包装,也可根据订货方要求包装。每个包装件的净重系列为:20、25、50、450、500kg。包装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产品政工师及名称、产品标准编号批号、级别、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并加盖质检部门的检验印章。
3.3 运输
运输中应严格防潮,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掷,编织袋包装不得用铁钓拖运。
3.4 贮存
3.4.1 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
3.4.2 在保管、存放时,包装件分批堆放,应有垫板,并与其他化工产品隔离存放。
《活性炭的形式检验与出厂检验规则方法》源自:http://www.hxtcj.cn

-
暂无相关文章
销售热线:0371-66550800 0371-64350022 传 真:0371-66550800 手 机:15538339800 联系人: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