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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用活性炭研究与应用标准

2013-01-15 13:16 来源:未知

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用活性炭使用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系统中活性炭的使用方法及有关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降低水中有机物含量或去除水中余氯的活性炭过滤器中粒状活性炭的使用。
    采用粉状活性炭吸附水中有机物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702.3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
    GB/T 7702.17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漂浮率的测定
    GB/T 7702.21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比表面积的测定
    GB/T 12496.1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12496.2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 12496.3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5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测定
    GB/T 12496.6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
    GB/T 12496.7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2496.8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 10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13803.4针剂用活性炭
    GB/T 14424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余氯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粒状活性炭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GAO
    粉状活性炭pulverized activated carbon (PAC)
    通常以粒径0.18nun来区分粒状活性炭和粉状活性炭,粒状活性炭按颗粒形状又分为柱状活性炭、
球形活性炭(多为煤质炭)和不定形粒状活性炭(多为果壳炭)。
3.2
    天然水中天然有机物natural organic matter (NOM)
    天然水中常见的天然有机物有腐殖酸Humic acid、富里酸Fulvic acid、木质素Lignin和丹宁
Red tranquil等,它们虽存在于天然水中,但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化合物,而是某些性质相近的化合物的
混合物。
 
DL l T 5&2一2004
4活性炭的选用
4.1材质选用
    当活性炭吸附水中不同的物质时,可参见表1选择其活性炭。
                                表1不同活性炭的适用范围
用途种类
降低水中有机物果壳炭
去除水中余氯果壳炭、煤质炭及木质炭
生活饮用水果壳炭
注:果壳按制造材料可分核桃壳、山核桃壳、杏核、椰子壳、山植核等
4.2粒状活性炭的物理性能指标
    粒状活性炭的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粒状活性炭的物理性能指标
项目控制值
强度%a90(用于离子交换前);->95(用于反渗透前)
粒度目(m.)10^28 (1.651^-0.589)
表观密度g/cm'0.38.0.50
漂浮损失%<5
水分%510
pH5.5^-11乃
灰分%56
4.3吸附性能试验
4.3.1对有机物的吸附性能试验
    a)多样品选择时,先按7.12和7.13试验方法进行初选,选出2^-3种,再按7.14和(或)7.15方
      法进行在实际使用水质条件下的验证试验;
    b)当待选的活性炭种类较少时(如2^-3种),按7.14和(或)7.15方法直接试验。
4.3.2对余撅的吸附性能试验,应在多种活性炭中,通过下列试验之一进行选择
    a)测定活性炭碘值;
    b)测定活性炭对余氯的吸附容量(吸附等温线)和吸附速度,试验方法见7.16和7.170
5水处理用活性炭的验收
5.1取样
    按GB/I' 13803.4中规定进行取样。
5.2活性炭的物理性能指标检验
    按7.1至7.11所列试验方法进行活性炭的物理性能指标检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有机物吸附性能指标检验
    验收的活性炭样品与原样品对同一种水中天然有机物(通常为腐殖酸或富里酸,制备方法参见附
录A)达到吸附平衡时,按公式(U计算平衡浓度为5mg/L时吸附值之间的偏差S,其小于或等于10%
时,认为与原活性炭样品相同。
  2
 
                                                                                      DL/T582一2004
    也可按7.14试验方法测定验收的活性炭样品与原样品对实际水质达到吸附平衡时,按公式(1)计
算平衡浓度UV,:为0.080时吸附值之间的偏差S,其小于或等于10%时,认为与原活性炭样品相同。
S=IA0-AI X100%    人(1)
    式中:
      S-一一偏差;
    A,—选择试验时测定值:
    A-验收试验时测定值。
5.4余抓的吸附性能指标检验
    按公式(1)计算验收的活性炭样品与原样品的碘值之间的偏差S小于或等于10%,认为与原活性
炭样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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